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财保184号
申请人:常州乐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中路888号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34610112。
法定代表人:赵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科,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嘉文,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申请人常州乐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乐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90000元。2021年11月3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乐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常州乐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