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锐沣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辖终294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801-8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锐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一号办公楼1750室。

法定代表人:叶欣,执行董事、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吴汝川,董事长。

上诉人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锐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山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富尊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富尊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静安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梅山公司对于富尊公司的上诉未向本案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北交所公司对于富尊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梅山公司依据《北京互联平台服务协议》、《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等证据,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属于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梅山公司注册北交所公司经营的“北交互联”平台时,已阅读并同意《北交互联交易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第10条约定“因本协议或‘北交互联’平台服务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向‘北交互联’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条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北交互联”平台经营者北交所公司住所地为北京西城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富尊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时 霈
审  判  员   张昆仑
审  判  员   李 琴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郝琪琪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