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5财保15号
申请人: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于荟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炜,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申请人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5月18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2021年6月7日申请人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艳蓉
书 记 员
石晓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