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鑫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营林与广东和鑫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8689号
原告:*营林,男,汉族,1955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广东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寮步镇莞樟路横坑段146号(南门新村305)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435112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林诉被告深圳市向广东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营林撤回对被告广东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