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汉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略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27民初307号
原告:党俭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5日,陕西省略阳县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建昌,略阳县白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申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汉中汉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全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俭军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汉中汉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俭军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锐
书 记 员 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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