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淄博嘉能泵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科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民终1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能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华成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77758254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科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赵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66093861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能泵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科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4民初37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能泵业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裁定为由,于2019年4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能泵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能泵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德启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