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科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82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科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省科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882民初2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5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依法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银行存款、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在先,现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依法通过房产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房产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了查控措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