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2财保17号
申请人:淄博嘉能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华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省科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赵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66093861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淄博嘉能泵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00元,账号为25×××29,开户行为中行沁阳支行营业部;账号为41×××15,开户行为建行沁阳太行大道支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科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开户行为中行沁阳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5×××29;开户行为建行沁阳太行大道支行,账号为41×××15),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黄三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