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13民初12447号
原告: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南环东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251633419L。
法定代表人:管中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滋森,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北塘大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1FFP60。
法定代表人:祝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丽,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院营造公司)与被告无锡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建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诉前调解[案号为(2021)诉前调9237号]。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院营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莉、邱滋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建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院营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盛建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631389.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0357.17元(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至2021年10月12日,实际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2日,双方签订了《无锡恒大悦珑湾二期灌注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无锡恒大悦珑湾二期灌注桩工程项目,暂定总价1095805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完成施工。2017年11月,案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2019年9月18日,双方签署《工程预算书》,确认审定金额为11301105.84元。根据《无锡恒大悦珑湾二期灌注桩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工程结算完毕后甲方累计付款至结算价的97%,余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有631389.79元工程款未支付。
盛建置业公司辩称:一、竣工验收时间是2019年1月7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约定,两年期满一个月后支付保修金,故保修金339033.17元支付时间应为2021年2月7日,最早计息时间为2021年2月8日。二、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七条第三款约定,施工水电费可从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除,故应扣除水电费64334.5元。剩余未付工程款567055.29元,扣除保修金后,剩余未付结算款228022.12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审核汇总表,结算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合同通用条款17.9条约定结算款在双方结算签字确认后三个月内支付,故剩余结算款应支付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剩余结算款228022.12元的最早计息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三、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应按一年期的LPR(3.85%)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发包人(甲方)盛建置业公司与承包人(乙方)建院营造公司签订《无锡恒大悦珑湾二期灌注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无锡市凤翔路与丽新路交叉口,工程内容采用700及600直径钻孔灌注桩,乙方以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甲方有权视甲方项目开发建设情况、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等履约情况增加或减少乙方的承包范围和工程量;合同暂定总价10958058元;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所称的“协议书”包含本协议及专用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了协商。乙方对于“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双方自愿遵守“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等。尾部“签约日期”处盛建置业公司标注2017年5月22日,建院营造公司未予标注。
作为上述合同组成部分的《桩基础(地基处理)工程专用条款(2016年版)》第七条约定:一、(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以提出结算申请,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二、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三、施工水电费扣除: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点,则施工用水、用电量经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水电费如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第十一条“其他约定”:八、因发包人原因,延迟付款超过30天且双方未达成付款协议的,发包人始以延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作为上述合同组成部分的《施工类合同通用条款(2011年版)》第17.9条约定:……对于工程结算款总额无争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于双方签字确认后的3个月内支付……。
2018年6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1)》,明确:1、原合同约定建设项目受工作面及施工许可证等原因多次停工影响,A2地块12#楼及周边地库、A2地块部分地库、20#楼、21#楼部分灌注桩、22#楼、23#楼部分灌注桩及B区地库已超过6个月未开工,现乙方提出申请,放弃上述原合同约定范围内桩基工程,故此核减,暂定核减469099.15元,核减后原合同暂定总价调整为10488958.85元。2、原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桩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乙方可提出结算申请,工程结算完毕后甲方累计付款至结算价的97%,余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
2019年9月18日,恒大地产集团江苏公司预决算部与建院营造公司签署《无锡恒大悦珑湾项目灌注桩工程审核汇总表》,确认审定金额11301105.84元。
诉讼中,盛建置业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表》,内容为:工程名称无锡恒大悦珑湾A地块项目,验收时间2019年1月7日,“参加验收人员”一栏分别有工程部、工程技术部、预决算部、总工室、合同管理部、物业公司、营销部、施工单位人员的签名,“验收意见”一栏为“同意验收”,“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一栏为“无”。
建院营造公司就XDG-2016-19号地块-1#楼、XDG-2016-19号地块-地库、XDG-2016-19号地块-4#楼、XDG-2016-19号地块-8#楼、XDG-2016-19号地块-2#楼提交了由施工分包单位建院营造公司、施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盛建置业公司、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的《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验收日期分别为2017年10月21日、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8日、2017年11月19日,综合验收结论均为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建院营造公司就XDG-2016-19号地块-5#楼、XDG-2016-19号地块-9#楼的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混凝土灌注桩提交了由施工分包单位建院营造公司、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的《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未记载验收日期),综合验收结论均为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并提交了网站“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信息:工程名称无锡恒大悦珑湾二期灌注桩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期2017年11月30日。
诉讼中,建院营造公司表示:同意扣除施工期间的水电费64334.5元;盛建置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669716.05元。
本院认为:第一,建院营造公司与盛建置业公司就无锡恒大悦珑湾二期灌注桩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包括《无锡恒大悦珑湾二期灌注桩工程施工合同》、《桩基础(地基处理)工程专用条款(2016年版)》、《施工类合同通用条款(2011年版)》、《补充协议(1)》等,该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第二,2018年6月8日《补充协议(1)》是双方专门就特定问题于后来签订的,应优先适用。第三,根据2019年9月18日《无锡恒大悦珑湾项目灌注桩工程审核汇总表》,确认审定金额为11301105.84元。按合同约定应再扣减建院营造公司施工期间的水电费64334.5,为11236771.34元。第四,2018年6月8日《补充协议(1)》仅明确“工程结算完毕后甲方累计付款至结算价的97%”,但未明确付款期限。根据通用条款17.9条,盛建置业公司应于双方签字确认后的3个月内支付,结合专用条款“因发包人原因,延迟付款超过30天且双方未达成付款协议的,发包人始以延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也就是说,2019年9月19日起的3个月+30天内盛建置业公司未按约付款的,盛建置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11236771.34×0.97=10899668.2元,减去已付10669716.05元,应付97%部分的工程款盛建置业公司尚欠229952.15元,应自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利息损失。第五,3%的保修金即11236771.34×0.03=337103.14元,按专用条款第七条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建院营造公司提供了由施工分包单位建院营造公司、施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盛建置业公司、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的《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由施工分包单位建院营造公司、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的《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还提供了“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网站信息(该一体化平台依托各市一体化平台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系统,全程在线办理工程建设管理各类事项),证明无锡恒大悦珑湾二期灌注桩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期2017年11月30日,以上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盛建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考虑到数份《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载明的验收日期不是同一日,且施工金额并未分项区分,可按网站信息统一认定为2017年11月30日。结合专用条款“因发包人原因,延迟付款超过30天且双方未达成付款协议的,发包人始以延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也就是说,自2017年12月1日起两年+30天内盛建置业公司未按约付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盛建置业公司自2019年12月31日起应以337103.14元为基数计算利息损失。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29952.15元与逾期付款利息(以229952.15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无锡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保修金337103.14元与逾期付款利息(以337103.14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609元、诉讼保全费3910元,两项合计9519元,由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42元,无锡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277元。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7277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无锡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顾杨霞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