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7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251633419L,住所地苏州南环东路10号新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管中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雯,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滋森,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X5E1R1H,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启迪时尚科技城40幢30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马忞。
被执行人: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4627421X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668号11幢瑞奇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孙爱平。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91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7443007.8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第一部分,至2021年3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373225.5元;第二部分,以27443007.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21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二、原告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的苏州工业园区云彩集团总部大楼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在27443007.86元工程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015元,由被告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本院。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2022年3月,向被执行人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被执行人已签收,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22年3月23日,被执行人委派其员工代理人史明民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调查并申报财产。
二、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1月27日、2022年3月15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划扣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38271.61元,已扣缴本案执行费,无余额退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予以额度冻结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
4.本院向自然资源部、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晨阳路南、支一路西(含同一产权证下的附属不动产)的不动产,设立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21111万元的一般抵押,以及上饶市广信区恒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3000万元的一般抵押,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21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2日。因该处不动产情况较为复杂,地块上有在建工程尚未完工,不仅涉及案外人大额抵押权人利益,且涉及工程总包方的权益。如本案径行处置该在建工程,将涉及到此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产权证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实现不动产的价值,极易引发社会矛盾,暂不适宜处置。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不动产。
三、2021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账户及其名下土地,本院已予以核查并查封。
四、2022年3月23日,被执行人员工史明民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调查并申报财产,说明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为项目公司,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母公司,其名下有一块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晨阳路南、支一路西的地块,地块上有在建工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南通华新公司为工程的总包方,申请执行人是桩基和支护工程的专业分包,该工程现处于停工状态,尚未复工。
五、2021年12月7日,因被执行人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2022年3月25日,因被执行人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六、2022年4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5月6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被告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向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27443007.8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本案执行标的27443007.86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98415.00元,已执行到位38271.61元,未执行到位60143.3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苏州云彩鸿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因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杨俊
审判员  牛军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