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执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大连,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管中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判决义务并支付了案件受理费,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措施。
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0508执7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