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启迪协信博科科技园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管中建。 被执行人:启迪协信博科科技园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启迪协信博科科技园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五方路。 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启迪协信博科科技园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5582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启迪协信博科科技园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启迪协信博科科技园发展(苏州)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7467.34元,执行费1212.00元。 2022年7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启迪协信博科科技园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启迪协信博科科技园发展(苏州)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案号(2022)苏0509破申144号。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破产申请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执行,因被执行人启迪协信博科科技园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启迪协信博科科技园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被执行人管理人申报债权,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终结的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509执9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项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