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将装饰有限公司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眉山市大将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眉山市大将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7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92民初33-1号
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
被告眉山市大将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4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存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