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2民初1754号
原告:天津市渝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8月4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天津市渝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渝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天津市渝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渝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天津市渝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