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渝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渝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2民初1754号 原告:天津市渝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8月4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天津市渝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渝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天津市渝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渝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天津市渝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