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温州沈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3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4001H。
法定代表人:何杨闽。
被执行人:浙江温州沈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六道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59687181F。
法定代表人:蔡邦国。
申请执行人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20)温仲裁字第53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务金额442918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温州沈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44291870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111691.87元。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