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25民初158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何杨闽。

原告**与被告***、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2元,减半收取计2431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秀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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