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2189号之二 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万泰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906368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4001H。 法定代表人:**闽。 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78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期间,本院未组织开庭、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故免交,本案保全申请费1670元,由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