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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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195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财,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计62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