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195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财,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计62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