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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民初2011号
原告:***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鞍山村4幢A区(浙江***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4JB39J。
法定代表人:王双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忠,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丽湖中央大厦1409-1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74374874C。
法定代表人:赵云飞。
原告***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5元(已减半),由原告***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一红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之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