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兴浩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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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长 兴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522执1697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浩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东方绿洲1幢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CCK6U。
法定代表人:吴凯。
被执行人: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丽湖中央大厦1409-1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74374874C。
法定代表人:赵云飞。
被执行人: 安吉天然居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孝丰镇迎安北路359号-361号(城北商住档)1幢营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85285403Y。
法定代表人:陈利华。
被执行人:王小米,女,1970年0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石英村前志自然村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002222947。
被执行人:***,男,1955年11月0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火药局弄35号3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5511020351。
被执行人:邱意山,男,1962年03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石溪村何上邱家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203122839。
被执行人:杭州诺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文卫路87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4716306X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浩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天然居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诺盾实业有限公司、王小米、***、邱意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2021)浙0522执1697号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