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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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民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居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迎安北路359号-361号(城北商住楼)1幢营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丽湖中央大厦1409-1415。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居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居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居老年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