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03民初1865号
原告:河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园通路创业服务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1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生于1991年6月2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河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