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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03民初1865号 原告:河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园通路创业服务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1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生于1991年6月2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河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