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三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锐新能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793号之一
原告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送电力)与被告济南三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三锐公司)、三锐新能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锐上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南京东送电力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过诉讼,案号为(2018)鲁0191民初443号,该案件当事人与本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亦相同,但该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士焱
书记员  姚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