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8934号
原告: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东***1号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璜塘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科尔沁大街幸福路中粮宾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79.50元(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58959元,本院予以退还29479.50元),由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