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中海阳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5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13872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55号C栋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无锡中海阳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HNWK1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D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吉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3361960E,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张长锁,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中海阳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吉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4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