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民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南六公路1437号3幢。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城新东***1幢111号。 法定代表人:***程,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昆山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4民初7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32元,依法减半收取446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娟娟 审判员  周 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