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区某某有限公司与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60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东苑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南六公路1437号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依法作出(2022)鲁0902执保738号财产保全的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朱 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瞿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