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2民初490号
原告:江苏中晶泉工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MA1WK4XY6Q,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傅华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8972647,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中晶泉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晶泉工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晶泉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计2,322.5元,由原告江苏中晶泉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