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青州市菲梵园艺场与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5财保34号 申请人:青州市菲梵园艺场,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弥河镇黄泥沟村。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南六公路1437号3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州市菲梵园艺场与被申请人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州市菲梵园艺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8,143.3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州市菲梵园艺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精文绿化艺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8,143.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唯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