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23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
法定代表人:周克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组织机构代码69180430-6。
法定代表人:贺代荣,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硅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硅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3)辰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从文
审 判 员 廖清华
审 判 员 石教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