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3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执行人: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园C1-C4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肖炜。
被执行人: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长城路。
法定代表人:曾祥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自身承担的义务,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339号
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梅永忠
审 判 员 万兴龙
审 判 员 廖清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沈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