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6239号
原告:怀化市骏源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5801427XE。
法定代表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坤,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溪产业园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763283440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化市骏源水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怀化市骏源水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怀化市骏源水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