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众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与株洲市佳园物业有限公司、**、阳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03民初146号
原告:湖南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佳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阳建。
被告:**,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阳建,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原告湖南大众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佳园物业有限公司、**、阳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众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众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13元,减半收取1957元,由原告株洲众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