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03民初2743号
原告湖南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陈凌。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海翠,系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佳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阳建。
原告湖南大众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佳园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大众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众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众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湖南大众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谭鹏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让武
书 记 员 易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