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1327执保67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四川高远绿能燃气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于某、王某、郭某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某所有房产(产权证号:16××77)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豫R×××××机动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至此本院对(2020)豫1327民初1130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依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冯春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