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远绿能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高远绿能燃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民终1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荣坡,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高远绿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临江东路36号锦江花园城钻石座10楼C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春,河南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河,男,汉族,1960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原审被告:郭德山,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原审被告:于张旗,女,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原审被告:刘聪,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高远绿能燃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河、郭德山、于张旗、刘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7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44元,减半收取2477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新华
审判员  杨 乐
审判员  罗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方超
书记员焦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