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远绿能燃气有限公司

四川高远绿能燃气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7民初1130号-1
申请人:四川高远绿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临江东路**锦江花园城钻石座****。
法定代表人:梁勇,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在南阳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作。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申请人:王河,男,汉族,1960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申请人:郭德山,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0万元或相当于53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0万元或相当于530万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满
审 判 员  韩 雪
人民陪审员  马明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克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