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大诚机械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空港新区宏德汽配有限公司、第三人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8062号
原告:山西鑫大诚机械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喜梅,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运城市空港新区宏德汽配有限公司。
第三人: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山西鑫大诚机械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空港新区宏德汽配有限公司、第三人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鑫大诚机械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鑫大诚机械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山西鑫大诚机械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运建
审判员  师志远
审判员  李 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