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山西贞观恒昌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诚机械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4774号
原告:山西贞观恒昌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秋红,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峰,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机械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生,男。
被告:***,男。
被告: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荣,男。
原告山西贞观恒昌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机械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山西贞观恒昌科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以与四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各方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贞观恒昌科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贞观恒昌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5元,减半收取2393元,由原告山西贞观恒昌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续康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