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旅置业有限公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民初4140号
申请人:***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登州街道南环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雷,山东鲁信(长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新港街道矫格庄村
法定代表人:邹艳,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朝阳工业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刘家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喜梅,经理。
被申请人: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兵工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生荣,经理。
被申请人:常喜梅,女,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被申请人:刘生荣,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被申请人:刘哲,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被申请人:郝云霞,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系刘哲之配偶。
申请人***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朝阳工业洗涤机械有限公司、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常喜梅、刘生荣、刘哲、郝云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朝阳工业洗涤机械有限公司、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常喜梅、刘生荣、刘哲、郝云霞名下的银行存款650万元冻结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旅置业有限公司自身信用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朝阳工业洗涤机械有限公司、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常喜梅、刘生荣、刘哲、郝云霞名下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租赁,不得对查封财产设置权利障碍。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查封的,本裁定的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心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