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执恢58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616号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汇鑫IBCD座1403-14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鱼梁洲经济开发区浩然路汉水文化产业园104-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5号科研楼4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旺洋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永和佳园小区12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88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海口路160号4**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来龙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332713.46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2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郑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