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乔冠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82执170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乔冠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西路44号东11栋2**304号房。机构代码:91450100MA5K9FY78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机构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刘**。 本院执行的广西乔冠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82民初4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地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个法院冻结,名下车辆、房产已被多个法院查封,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切实有效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无果。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将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