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81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209栋东侧(东八条与黑水路交汇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571120014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甲10号院104号楼六层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裁。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东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3)陕058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韩城市人民法院涉及多件被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层××商品房、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层××商品房、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层××商品房,本案于2024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的所有房产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4年9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韩城东方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期限为三年。如申请执行人需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措施。
现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待冻结债权可予以执行或该房产进入拍卖程序后所得拍卖款可足额偿还该笔债务时,再予以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陕0581执145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师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