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XX科技有限公司、北京XX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7民初7673号 原告:海南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金福路5号海岛·国际名城2号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J6X6G。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XX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原告海南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XX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XX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缴56292.51元),由原告海南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多出部分退还原告海南XX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