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5242号
原告:成都市晟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府西后街135-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09129418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昆明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陈之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05158895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市晟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成都市晟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晟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晟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29元,原告成都市晟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764.5元,由原告成都市晟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