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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与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74民初374号 原告:张某某,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杨某某,男,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杨某某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杨某某撤诉。 张某某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某负担(已交纳)。杨某某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某某负担(杨某某已实际预交8802.31元,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后应收25元,剩余8777.31元应予退还给杨某某)。 审判员李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