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85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贵州润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兴义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53347980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黔申龙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北大厦22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50838522Y。
法定代表人:**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北大厦22层1号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民终32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执行***申请执行贵州润鑫置业有限公司、贵州黔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新民事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润鑫置业有限公司、贵州黔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新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15执853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申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