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申龙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黔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辖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申龙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北大厦22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50838522Y。 法定代表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生,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桐梓县。 上诉人贵州黔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新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2民初2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于2021年4月9日以贵州黔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新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贵州黔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贵州黔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根据***与黔申龙公司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定制合同》之约定,该合同内容仅涉及电梯设备买卖及附带安装调试检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应当以买卖合同纠纷审理,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案涉《电(扶)梯设备定制合同》的当事人已书面协议选择黔申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当移送至黔申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贵州黔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从各方于2021年2月24日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定制合同》内容看,双方是电梯买卖和安装的合同纠纷,电梯买卖的核心和重点在**装行为,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本案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工程所在地在贵州省桐梓县辖区内,故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故涉案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贵州黔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新对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贵州黔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彭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