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3620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249689,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润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兴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533479804。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申请人:贵州黔申龙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北大厦****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50838522Y。
法定代表人:**新,职务:
被申请人:**新,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北大厦****房。
原告***诉被告贵州润鑫置业有限公司、贵州黔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润鑫置业有限公司、贵州黔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新银行卡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206,931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润鑫置业有限公司、贵州黔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新银行存款6,206,9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吴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