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万通新城小区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津0116民初14711号
原告天津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恒通公司)与被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物业公司),天津开发区万通新城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万通新城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被告万通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被告万通新城业主大会负责人朱文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万通新城安防、监控系统应急维修弱电系统工程,根据各方陈述,该工程依据《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被告万通物业公司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完工后由万通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进行验收合格,并经审价咨询机构审价后,万通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对审价报告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规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负责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因本案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因本案中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对涉诉工程的审价结果亦已确认,故原告有权主张与之相对应的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万通物业公司及万通新城业主大会履行申请拨付应急解危资金支付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施工合同、维修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价审定单、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万通物业公司原系本案涉诉万通新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其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因安防、监控系统需要维修,2014年12月4日,万通物业公司天津分公司按照《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原告广恒通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维修施工,工程造价为477463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2015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万通物业公司进行竣工验收,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街道时尚广场社区居委会于2019年5月29日盖章确认。经委托审价咨询机构进行审价,涉诉工程的最终工程款为452022元,有万通物业公司及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街道时尚广场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万通新城小区业主大会应按照《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助原告天津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万通新城安防、监控系统应急维修弱电系统工程款项452022元的申领手续,被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工程款后三日内将该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天津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东辉
书记员  龙孟燕